(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不动产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宅基地证;
4.公有住房租赁证。(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三)参保证明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四)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计算机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六)婚姻状况证明1.结婚证;2.离婚证(附协议书);3.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4.本人提供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七)家庭成员关系证明1.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成员关系证明;
4.亲子鉴定书。(八)纳税证明1.纳税凭证;2.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九)计划生育证明1.独生子女证;2.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3.电子婚育证明;4.苏州市卫计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5.苏州市卫计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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