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州从化的小张此前曾交了20000元“诚意金”购买商铺。让他郁闷的是,“诚意金”并没有买来开发商出售商铺的“诚意”,反而连这笔钱也差点打了水漂。2015年6月,小张把开发商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2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小张。
80后小张经过几年打拼,手头略有积蓄,打算买个铺位做生意。2014年8月19日,他回广州从化老家探亲,无意间发现老家附近某开发公司正在预售铺位。怕错过这个村就没这个店,小张当即就向该公司员工李某的银行账号转账20000元作为“诚意金”,该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款事由为“新建铺位105号诚意金”,收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正”,并加盖分公司印章。该公司承诺涉案铺位在2015年5月建好并交付使用。
交了“诚意金”几个月后,小张满怀希望地去找开发商,准备付清铺位首付款,不料却遭到开发商拒绝,明确表示不再将商铺卖给小张,而且拒绝退还20000元“诚意金”。小张多次前往该公司讨要“诚意金”,均无功而返。于是,小张将开发商告至公堂。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支付购买铺位“诚意金”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诚意金”20000元,并从2014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015年8月,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返还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中,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开发商用于刺激消费者购房积极性的一种营销手段。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急于购买或租售房屋、法律知识欠缺等弱点,有意混淆“定金”和“诚意金”的概念,误导消费者。“诚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对违约的一方不具有惩罚性,这就导致开发商一旦违约也较少受到惩罚,购房者将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经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应明确区分“诚意金”和“定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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