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江门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即日起实行。
该《通知》要求,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该《通知》同时提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江门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出具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江门无住房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上述限购政策的执行区域为江门市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该《通知》还对江门市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居民家庭在江门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居民家庭在江门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居民家庭在江门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在江门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最新珠三角楼市限购限贷政策盘点
广州
近日政策时间:2017年3月17日
(一)限购:
1.本地户籍居民限购2套
2.本市户籍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本市户籍需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限购1套
4.从化、增城仍不限购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政策
(二)限贷:
1.无房无贷(过)者:首付较低3成
2.无房有贷款记录者:普通住房首付较低4成
3.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首付较低5成
4.有房首套未还清者:首付较低7成
5.有房购买非普通商品房:首付较低7成
(三)执行时间
3月17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深圳
近日政策时间:2016年10月4日
(一)限购
1.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限购1套住房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深圳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
3.连续缴纳5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限贷
1.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继续执行三成首付。
2.无房但有贷款记录,首付不低于五成。
3.已有1套住房的,首付提高到七成以上。
(三)核心打击零首付、首付贷、筹凑买房
(四)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立即停止签并责令整改。
佛山
近日政策时间:2017年3月24日
(一)限购
1.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间
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签的,按原政策执行。
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
近日政策时间:2017年03月21日
(一)限购
有无本市户籍都限购2套新房;其中非本市户籍第2套需连续2年社保
(二)限贷
1.两套房以上暂停贷款
2.首套房、有贷款记录但无房、有房贷款已结清,首付3成
3.首套房贷款未结清,二套房首付4成;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宅首付6成
(三)限价1.重启备案价;实际销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15%
2.新房备案价不得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项目价格;上涨幅度不得高于较后一次备案价的5%。
中山
最近政策时间:2017年3月26日
(一)限购
1.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房。
3.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保险证明购买新房。
4.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房。
(二)限贷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首付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0%。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2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限价
1.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销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
2.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3.严肃查处哄抬房价等价格违行为。禁止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
珠海
最近政策时间:2017-4-8
非本市居民购房需连续缴纳5年个税或社保;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房。有房和有贷者首付比例不低于40%、50%;购买非普通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提高至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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